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98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已經2018年1月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制度,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的原則,將職業健康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及時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確保工作所需經費;
(四)建立安全生產巡查制度,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五)建立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治重大事故隱患,依法關閉違法生產經營單位;
(六)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預案要求組織應急救援,依法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八)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研究提出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任務,定期召開全體會議,研究并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三章 部門責任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安全生產政策規劃擬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金屬冶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化工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煤礦、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職責范圍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下列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在新建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承擔煤炭行業管理,指導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指導、監督有關單位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保護義務。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工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和地方電力(綜合利用自備電廠、增量配電網等)建設運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承擔鐵路運輸協調及鐵路道口安全、專用線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承擔工業應急管理,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在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審批、核準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三)公安機關負責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煙花爆竹運輸、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對購買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道路、水上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對公路、水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督導、協調公路安全保障工作;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地方鐵路(除鐵路道口、專用線外)和通用機場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負責查處無證勘查、無證開采、以探代采、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違法行為;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礦井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廢棄礦井的恢復治理工作。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除外);承擔建筑施工、安裝、裝修、勘察、設計、監理等建筑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城市燃氣、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和公共避難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承擔地下管線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
(七)商務部門按照職責指導、督促商場、餐飲、住宿等商貿服務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拍賣、典當、租賃、物流、成品油流通、汽車流通、舊貨流通行業等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協調、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會展活動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指導、督促境內投資主體加強合資合作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
(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并對用于安全防護的計量器具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安全生產檢驗檢測機構和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
(九)教育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各類學校(含幼兒園)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學校加強對師生的安全教育;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完善中小學安全教育和高危行業職業安全教育體系,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好校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水利部門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建設工程以及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河道采砂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和堤防安全。
(十一)農牧部門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農藥、農村沼氣、漁業船舶、農業機械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十二)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核與輻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處置和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環境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影響程度進行監測評估。
(十三)旅游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旅游安全綜合監管,指導應急管理工作;承擔旅行社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旅游景區、度假區、星級飯店等旅游經營者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十四)衛生計生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鑒定等職業衛生相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指導、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醫療廢物疾病防治和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的管理工作;協調指導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十五)文化部門負責對文化市場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文化娛樂場所、營業性演出和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定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有關安全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督促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做好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工作,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十七)林業部門依法履行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單位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十八)體育部門負責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體育賽事和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民政部門負責救助、養老、兒童福利和殯葬服務等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獄、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計劃,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二十一)糧食、供銷、郵政管理、民航、煤礦安全監察等有關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對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監管監察職責。
第十一條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下列主管部門、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完善安全生產財政保障機制,支持安全生產預防、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和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等工作;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做好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表彰工作。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農民工技能培訓內容,監督發生傷亡事故的非參保單位或者非法用工單位依法履行賠償義務;會同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修訂完善工傷預防費用使用管理辦法;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檢查國有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參與對國有企業的安全生產督查檢查。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在企業登記中對涉及安全生產的前置許可要件依法進行審查,依法核發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以及變更、注銷登記,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五)科技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劃并組織實施,支持安全生產技術的研究、開發和示范,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牽頭負責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安全可靠性論證和推廣。
(六)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和審查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對相關安全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并在規劃管理中予以落實。
(七)地稅部門負責執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審查有關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辦理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
(九)政府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指導事故災難應急管理,指導協調應急預案、應急體制機制和應急法制建設;指導協調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基地建設,協調組織開展綜合性應急演練,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演練工作。
(十)國稅、海關和金融工作部門(含金融工作機構、人民銀行、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業、本系統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業、本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計劃,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班子其他成員應當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分管領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警示通報,并對相關責任人實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連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影響重大的;
(三)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起數和死亡人數超過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
(四)不執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指令的;
(五)違反規定干預安全生產,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六)未能有效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致使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加重的;
(七)拒報、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八)不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
(九)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相關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主管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規定督促落實相關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經費投入,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五條相關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委托單位或者個人實施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或者審批的;
(二)批準向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超量提供劇毒品、火工品等危險物資,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批準向非法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提供劇毒品、火工品等危險物資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條件的。
第十六條相關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第十七條相關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拒報、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拒報、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二)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三)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的;
(五)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十八條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追究實行跟蹤責任追究制度。已調離工作崗位的相關責任人在任職期間有責任追究情形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的權限和程序,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履行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責以及相關行政責任追究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責因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改革進行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職責確定。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其工作部門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責另有分工的,按照有關職責分工確定。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2日公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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