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審查。
二、申請人符合登記條件的,向工商所提出書面開業申請,由注冊登記審查員負責受理。
受理時注冊登記審查員應即時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否與原件一致,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發給審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后再予受理。
三、核準。
四、所長審批核準,在《設立登記審核表》上簽署“同意設立登記、核發營業執照”或“駁回企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后,將登記材料返給注冊登記審查員。
所長核準的由注冊登記審查員發給申請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在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所長駁回登記申請的,注冊登記審查員應發給申請人《不予登記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取回登記材料或重新申請。
五、發照。
六、所長核準的,依照設立登記審核表準確打印《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在領取執照人交納費用后,由注冊登記審查員發放營業執照,并在當日將登記材料輸入微機,載入“經濟戶口”建立監督管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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