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區外進寧建筑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建(建)發[2012]5號
各市、縣建設局、發改局、工業和信息化管理局、工商局、地稅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區外進寧建筑施工和監理企業從事建筑活動管理,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維護建筑活動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修訂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區外進寧建筑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凡在本辦法實施前在我區已辦登記備案和新辦備案登記的進寧施工和監理企業,應執行本辦法。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區外進寧建筑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加強外地進寧建筑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維護建筑活動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裝修工程等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等建筑活動的區外建筑施工、工程監理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進寧建筑施工、工程監理企業,是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注冊地不在寧夏行政區域,進入寧夏行政區域進行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工程監理企業。
第四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進寧施工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的登記備案工作。
各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進寧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進寧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具有主項為施工總承包資質或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進寧施工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應先在寧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分公司,憑企業資質證書、法人營業執照等辦理分公司工商登記注冊、稅務登記等手續后,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進寧登記備案,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進寧施工企業建筑工程備案登記證》、《進寧監理企業備案登記證》,分公司統一管理在寧的施工項目和監理項目,自覺接受當地公安、勞動、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的管理。
其余具有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在首次進寧參加投標中標后再辦理分公司備案。
第六條 進寧企業持《進寧施工企業建筑工程備案登記證》和《進寧監理企業備案登記證》方可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作為工程招投標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區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進寧設分公司的應具有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的辦公場所(非住宅性質),具備相應的辦公條件和建立必要的組織管理機構,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內設機構合理健全,職能職責明確,具有從事建筑工程活動所需的固定在崗執業人員。
第八條 進寧施工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注冊分公司工程
技術人員等級、人數要求:
(一)施工企業:配備的相關人員要與資質級別要相稱,一級及以上施工企業須有3名以上一級注冊建造師和5名以上中、高級工程技術人員,二級和三級施工企業須有2名以上一級注冊建造師和4名以上中、高級工程技術人員;財務人員及“五大員(施工、材料、安全、質檢、預算或造價)”必須配備齊全。同時承攬多項工程的,應增加人員配備,滿足工程建設管理的需要。
(二)工程監理企業:常駐寧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各專業配套,其中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5人,且進寧分公司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及監理項目的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是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必須有一名注冊造價工程師。
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及建造師和監理工程師發生變動時,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到備案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第九條 進寧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辦理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注冊地頒發資質證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級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和該企業近三年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和市場違規行為的信譽證明;
(三)企業法人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五)企業資質證書(副本);
(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僅限施工企業)副本;
(七)進寧企業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
(八)分公司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職稱及執業資格證書,項目經理的國家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分公司成員的職稱、執業資格證書、與總公司簽定的勞動用工合同和總公司注冊地出具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
(九)分公司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和房權證明;
以上資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條 辦理備案手續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進寧企業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第九條規定的資料;
(二)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進寧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提供的備案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發現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進寧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的備案文件后,應進行登記、審核要件資料和到辦公現場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5個工作日內,頒發相應備案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進寧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享有與區內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同等的權力、并承擔相同的責任和義務,分公司的基本情況、資質情況、業績和市場行為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本區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接受本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的監督管理。
進寧分公司注銷、撤并等承建的項目責任和義務由原資質持有者企業承擔。
按照國家人事部和建設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二級建造師證書在所在發證行政區域內有效,不能跨省使用。
第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寧建筑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本辦法辦理分公司備案、變更登記的進寧建筑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不得在我區從事建筑工程活動;對在投標或合同中承諾的現場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專職安全員、專職質檢員等未到現場履職的,應當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并作為不良行為進行記錄。
第十三條 進寧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將不予登記備案:
(一)發生嚴重的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
(三)一年內發生一起質量安全較大事故或兩起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
(六) 審核材料弄虛作假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進寧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遵守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年度審核。年度審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進寧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的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僅限施工企業)、分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施工、監理項目的有關資料等。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進寧施工、工程監理企業的管理能力、市場行為、經營管理、申報納稅、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分公司人員、社會信譽、農民工工資支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等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業績考核的主要內容:市場行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種。業績考核的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評定優良結論的條件是:能較好履行投標承諾和施工、監理合同,遵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安全技術規程,技術作業人員嚴格持證上崗,工程質量合格,無死亡或四級以上事故發生,無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年度信譽等級核定為3A級以上的。
有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審核結論為不合格。
(一) 本年度沒有承攬工程的;
(二) 連續2年沒有創建市級以上標準化工地的;
(三)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四)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五)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六)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七)發生過一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八)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 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沒按要求及時變更登記的;
(十二) 沒有按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申報繳納各項稅、費的;
(十三)進寧建設監理的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到位或未按有關規定變更中標注冊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實際到崗人員與備案人員名冊嚴重不符,或項目監理機構關鍵人員經常離崗等違反《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
(十四)駐寧管理機構管理混亂、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或不落實、管理人員不到位或辦公條件嚴重缺失的;
(十五)擾亂監理市場,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惡意低價競爭或承攬監理業務,違反監理取費標準的;
(十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的。
第十七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業績考核結果為優良的進寧建筑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給予表彰;對業績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進寧建筑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給予通報批評或一年內不準予在寧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清出我區建筑市場。被清出我區的進寧建筑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不得再次進入我區從事建筑工程活動,其分公司駐寧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不得再次以其他企業名義進入我區從事建筑工程活動。
第十八條 對連續兩年以上考核為優良的進寧建筑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實行差別化管理,在寧信用等級評定時增加誠信分值,在辦理下一個年度備案時可僅提供變更情況資料,其他未發生變更的資料繼續有效。
第十九條 注冊地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建筑施工企業進寧施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12年 3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區建設廳等五部門頒發的《區外進寧建筑施工企業管理辦法》(寧建(建)字[2009] 2號)自發文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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